对山东省青岛市某公司非法集资的相关事项进行司法鉴定
接受某公安局委托,我们对山东省青岛市某公司下列事项进行司法鉴定:
1、该公司何时吸收公众存款;
2、该公司每年吸存本金、支付利息的情况及涉及的人员数;
3、每年各代理人收取代理、返点费的情况,本转本、利转本、费转本的情况;
4、尚在履行合约的个人借款数额、收取利息情况;
一、基本情况
(一)委托人:青岛市某公安局
(二)基本情况:公安局委托我所对该公司吸收公众存款的相关事项进行司法鉴定。
二、鉴定情况
根据委托人提供的会计凭证、会计账簿及其他鉴定材料,我们对委托鉴定事项进行了“实事求是、客观公正”的会计司法技术鉴定。
截至报告出具日,该公司(集资户)账面反映的资产负债情况为:
资 产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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金额(万元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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负 债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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金额(万元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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现金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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-2 464.48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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其他应付款(应付本金、利息、费用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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102 290.46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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财务费用(包括利息、费用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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104 754.94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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合 计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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102 290.46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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合 计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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102 290.46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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注:其他应付款102 290.46万元(吸收的资金、挂账的利息和费用均列在该账户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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三、鉴定意见
(一)该公司从2003年开始吸收公众存款,至2012年末,尚在履行合约的人数为1 972人,尚在履约的本金共计82 607.36万元。
(二)2003年至2012年末,该公司非法吸收资金(本金)共计125 505.33万元,归还本金共计42 897.97万元。涉及的人数共计2 977人。
(三)2003年至2012年末,该公司支付非重点户的利息共计62 362.99万元。
(四)2003年至2012年末,21个重点户本转本、利转本、费转本领取利息共计16 059.53万元
(五)2007年2月至2012年末,代理人18人非法吸收公众存款,领取代理费共计14 349.91万元(其中以现金支付3 221.63万元、费转本11 128.28万元)。
四、分析、说明
委托人和相关当事人有责任提供真实、完整、合法的鉴定材料,并对提供的鉴定材料的真实性、完整性、合法性承担完全的法律责任。鉴定人的责任是:对委托人提供的鉴定材料进行“实事求是、客观公正”的司法技术鉴定,并对鉴定结果发表意见。